- 索 引 号:QZ00880-3000-2018-00048
- 备注/文号:泉工商函〔2018〕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工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30
民盟泉州市委会:
贵党派在泉州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应对职业打假投诉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到的“专业职业打假团队以知假买假索取赔偿作为收入来源”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是个社会关注、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面临的难点问题。近年来各市场监管部门受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数量大幅增加,尤其是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增加及《广告法》的实施,涉“职业打假”的投诉举报量激增。与此同时,“职业打假人”因不服监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事项的处理而提起的信访、效能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件数也大幅增长,给各部门监管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困扰。“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群众参与打假,规范市场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法中“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团队”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定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现象也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中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职业打假”行为可以考虑采取分类对待、逐步遏制的态度。根据《答复意见》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目前对遏制“职业打假”行为缺乏有力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是否合法、“营利”或“牟利”如何定性等问题,社会各界争议不断,尚无定论;“职业打假人”判断标准尚不明确,各有关部门直接判定以其“牟利”为由不受理投诉举报将面临不作为风险并引发大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鉴于投诉举报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行政,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做好应对“职业打假”事前预防工作。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从而使得“职业打假”行为无利可图,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近年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强化行政指导职能,针对“职业打假”投诉举报高发行业,对案件中出现的经营主体普遍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解释、教育培训,如针对安溪县茶产业和永春县香产业功效宣传问题、石狮市服装产业和德化县陶瓷产业包装、吊牌、执行标准不规范问题等“职业打假”投诉举报高发行业和网络经营企业开展消法、广告法宣传培训,解读对欺诈、虚假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应承担的民事及行政责任,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避免陷入事后被动局面。泉州市物价局加强对商家价格行为的监管,通过政策宣讲、重点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和价格巡查等方式,督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线上商家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做到事前预防,提高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提醒经营者,在遇到“职业举报人”以协商名义索要不当赔偿时,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泉州市食药监局定期组织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加强日常监测,有针对性地对问题反映集中的重点环节领域进行治理,针对网络经营食品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产品质量问题,及时通报问题线索、责令商家整改并做好查处工作,严格落实平台和商户主体责任,指导平台和商户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监督平台和商户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联合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3.31”主题宣传日活动等专题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讲解真假及质量优劣的辨别方法、印发宣传海报、宣传册、现场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2017年度,仅食药监系统就印制、分发各类宣传用品18000件。
二是加强沟通交流,探讨应对“职业打假”策略。当前,“职业打假”现象愈演愈烈,对于商家来讲,若无很好的应对措施,将陷入被动赔偿的局面;对于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来讲,“职业打假人”无理诉求、过度诉求浪费大量行政资源。泉州市工商局时刻关注、研究对策,通过强化12315数据分析应用,分析投诉举报案件涉“职业打假”数据信息;召开全市工商(市场监管)系统一线执法调解工作人员交流会议,广泛征求执法人员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汇报、请示,与其他地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等途径,整理归纳全市涉“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相关信息,梳理“职业打假”行为特征及诉求方向,有针对性地对基层人员开展培训,提高“职业打假”应对能力。2017年7月份,泉州市工商局组织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检验检疫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以及市质监局召开积极应对“恶意打假”协商会,各部门代表纷纷发言,参与讨论,探讨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处置“恶意消费恶意打假”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困难以及今后的工作方向。泉州市物价局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依托全国联网的12358价格监管平台,已经将所有涉嫌从事“职业举报”的人员名单、住址、电子邮箱和手机号码录入处理系统,通过监管平台查询,可以发现“职业举报人”在全国各地的关联性举报,包括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详细情况,供各地承办部门在办理时参考;对涉嫌构成干扰价格秩序的,也正与相关部门探讨如何应对。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尚无借“产品索赔”的敲诈勒索类案件,接下来将建立高危案件的立案特别审查机制,特别注意对职业索赔案件、借产品索赔敲诈勒索等恶意诉讼案件的审查及记录,严格明确知假买假者的身份辨析,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建立黑名单制度,以对今后出现类似案件进行有效甄别,同时将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在《诉讼风险告知书》中注明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职,妥善应对各类“职业打假”行为。泉州市工商局进一步完善《泉州市工商局书面申诉举报答复处置工作意见》等各项工作制度,有针对性地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完善系统内部信息沟通机制,指导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规范答复处置,在当前法律框架范围内,在行政执法上对“职业打假”行为不枉不纵,只要是依法合理打假,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但对“职业打假人”提出的不合理索赔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的,及时报送公安部门。泉州市物价局对于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它的恶性程度和对事件的救济表现,依法依规合理裁量,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合理诉求,对诉求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规定进行价格投诉并提出索赔的,在当事双方同意前提下实行调解,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支持诉求人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诉求人借公权力向被诉商家施加压力谋求高额赔偿的无理主张坚决回绝。泉州市质监局在2017年度办理的379相关质量投诉举报和转办案件过程中,一方面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调查核实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基础上,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纠纷,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对经调查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案件,依法维护企业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泉州市食药监局认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2017年度依法办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信息6660件,查处违法案件993件,罚没款3416.26万元,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整顿和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严格履职,依法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警惕甄别、谨慎审判,严格经营者构成欺诈的认定条件,正确确定案由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原告是作为“职业打假人”故意造成损害以谋求十倍赔偿利息,则对其十倍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避免出现利用诉讼达到非法牟利目的的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自2014年3月15日以来,审结的30件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多为产品标识问题引发的纠纷,多数案件未支持以产品标识问题主张欺诈赔偿的消费者,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不受理事项,引导公民合理利用信访权利。泉州市信访局12345便民服务平台自2014年11月份以来,针对“职业打假人”通过投诉厂家质量问题延伸到效能、纪检等部门情况,积极通过12345平台不受理群众重复诉求和民事纠纷问题等规定,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反映。 2017年3月,进一步明确不受理“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的;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事项。同时加强与市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协商,针对集中一段时间群众大量举报问题,按职能部门举报程序处理。
五是从立法层面积极建言,以期解决“职业打假”相关问题。目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工作已进入立项调研阶段,泉州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8场消费者、经营者和执法人员代表座谈会,并在实际调解消费纠纷中广泛征求了消费者、经营者对《实施办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调研和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向省工商局建言,争取从立法层面对遏制“职业打假”行为方面有较大程度的突破。
下一步,各行政执法部门将认真吸纳提案建议,更加重视“职业打假”行为,继续履行好法定的监管执法职责,引导商家规范经营,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深化协作配合机制,不断提高应对“职业打假”能力,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分管领导:欧阳其满
经办人员:张莹
联系电话:22113398
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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