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4-00060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4〕2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4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1-06 15:19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注〔2024〕2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歇业备案的适用市场主体范围

      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可以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

      二、歇业备案的申报方式及申请文书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选择向线下登记机关窗口申请,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申请文书统一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中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详见附件1、2);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省局已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上公示。各地要及时更新歇业备案的办事指南,调整申请条件、申请文书、备案材料等信息,认真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同时,加强对拟歇业市场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诚信义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要求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四、关于文件衔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意见》(泉市监规〔2023〕3号)不再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登记审批科反馈。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持续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7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已完成歇业备案系统软件开发优化并部署上线。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歇业备案工作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各地要及时公开办理歇业备案的申请条件、备案材料等信息,认真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服务。同时,加强对拟歇业市场主体指导,引导其依法履行相关责任和诚信义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歇业备案制度

      (一)明确适用范围。省内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统一办理流程。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选择向线下登记机关窗口申请,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申请人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经营场所)的,建议使用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中固定场所填报。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其登记状态将调整为“歇业”,由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汇聚共享平台,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上述平台共享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

      (三)细化有关规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重新办理歇业备案。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除联络员备案、歇业备案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的,视为恢复经营,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公示终止歇业后,再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或备案。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要充分认识歇业制度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做好歇业备案相应政务服务事项要素的动态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积极开展宣传推广。要加大对歇业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扩大市场主体对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引导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享受政策红利。

      (三)强化业务培训指导。要加强对登记注册人员的培训指导,及时组织业务学习,提升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有效服务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经营场所)

     

    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歇业期间

    联系人

     

    歇业期间联系人

    联系电话

     

    歇业期限

    自                至                (最长不得超过3年)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

    □申请人签署(必填项)

    本主体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申请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为合伙企业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5、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6、申请人签署中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

     

      附件2

    歇业备案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市场主体名称)的歇业备案,并郑重承诺如下:

      本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其他                                 造成经济困难,决定从                    起,至               为止(期限)歇业。

      本市场主体申请歇业前已经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完毕,(其他情形)                                 ,不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歇业备案的其他情形。

      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歇业期间暂停经营,不发生任何经营活动;歇业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时进行年报,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债权债务关系;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本市场主体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背承诺约定,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全体出资人签署、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签署、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2、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董事签署;

               3、申请人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的,由其隶属主体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主体公章。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主体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横线部分可补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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