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4-00056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4〕20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9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卫健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卫健委 时间:2024-09-30 17:15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局、公安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民生保障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要把做好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小学校园食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及近阶段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秋季开学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等紧密结合起来,持续聚焦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及监管责任的落实和相关问题的解决,着重在解难题、建机制、抓长效上下功夫见成效。各地要结合落实“两个责任”工作要求,督促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校长(园长)安全负责制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强化协同联动,聚焦工作合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教育等部门加大对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大宗食材供货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及校外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基地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近2年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监督抽检发现多批次不合格的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和校外供餐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现学校食品“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质量可保”的智慧管控工作目标,督促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重点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三防”措施、设施设备改造维护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打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等涉校、涉生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各地卫健部门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学校做好校园环境的鼠、蚊、蝇、蟑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加大对学校及其周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整治力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整体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共治氛围。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学校及校外供餐单位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膳食委员会的作用,指导学校有序组织家长代表参与食堂与校外供餐单位管理及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至少要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情况、解决问题、部署工作。要适时邀请家长代表进校园考察评议学校食堂,主动接受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反食品浪费宣传力度,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请各地将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于11月1日前分别向上级相应部门报送。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德福,联系电话:22169816 

      市教育局联系人:徐嘉凯,联系电话:22767196

      市公安局联系人:戴冬菊,联系电话:22180786

      市卫健委联系人:吴基福,联系电话:22271667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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