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泉市监函〔20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7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处方笺上应清晰完整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医师签名等相关信息,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四、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五、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保留处方。使用电子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周边药店的检查力度,以处方药销售管理为重点,核查“票账货”、“进销存”是否相符,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处方药管理要求。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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