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4〕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10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过渡期间药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1-12 17:13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台商投资区审批服务局: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和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暂未正式发布实施,而省药监局自建系统已按《办法》要求调整许可证编号的验证规则和经营范围内容。为规范全市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确保过渡期间药品经营许可工作不断档,参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做法,现将过渡期药品经营许可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编码规则

      (一)省份简称:闽

      (二)两位分类代码:第一位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第二位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三)四位地区代码:前三位为泉州区号“595”;第四位鲤城区为“a”,丰泽区为“b”,洛江区为“c”,台商区为“d”,经济技术开发区为“e”,泉港区为“f”,石狮市为“g”,晋江市为“h”,南安市为“i”,惠安县为“j”,安溪县为“k”,永春县为“l”,德化县为“m”。

      (四)五位顺序号:在确定省份简称、分类代码、地区代码后,从00001开始编制。

      例如:闽DB595a00001,为泉州市鲤城区顺序号为00001的非法人单体药品零售企业。

      二、调整经营范围

      药品经营企业在《办法》施行后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延续、补发等手续时,可一并调整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证编号和经营范围。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标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

      请各单位在过渡期间先按照上述工作要求执行,如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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