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1-00078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1〕1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7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9-22 16:05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科技经济发展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持续整治农村地区(含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下同)假冒伪劣食品等突出问题,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公安厅、商务厅、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关于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1〕161号)和《泉州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泉市监〔2020〕156号)要求,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商务局、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与加强检查督促相结合,全面督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持续规范生产经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农村食品质量安全。

      二、时间安排

      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底。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主体资质

      一是严格准入管理。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经过备案。食品小作坊、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应当经过登记。学校、幼儿园及周边不得批准设置售酒网点。二是落实主体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网(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并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三是组织开展检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情况与许可(备案、登记)证(卡)载明的事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备案、登记)证(卡)等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问题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二)整治场所环境

      引导农村食品生产者(含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鼓励各地加强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探索建设适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加工区,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含小摊贩、小餐饮)具备满足食品安全必备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保持干净卫生的经营环境,配备相应的防尘防虫等防护设施设备,食品与非食品分区摆放。(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严格过程管理

      督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管控,严禁生产经营侵权仿冒、来源不明、“三无”和过期、腐败变质食品。扎实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盐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市监食流〔2020〕150号)要求,严查食杂店、小超市、小餐饮等经营、使用无合法来源、侵权仿冒、标签违法、碘含量不达标的食盐产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四)防控聚餐风险

      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实集体聚餐信息报告、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督促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事前指导、事中检查和事后跟踪工作。强化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公示承办者等级、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培训、依法依规经营等情况。以农村婚庆、丧葬、祝寿等群体聚餐为重点领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食品贮存、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凉菜专间等重点环节的综合治理,严防出现聚集性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五)排查风险隐患

      以酒水饮料、奶及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及其制品、休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学校(厂矿单位、工地)及周边、农村庙会和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为重点主体,加大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强化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和风险隐患排查,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风险隐患清单。(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六)规范种植养殖

      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为契机,以“一枚蛋”“一只鸡”“两头畜”“三棵菜”“四条鱼”为切入口,进一步倡导科学种植,推广绿色养殖,加大质量监测,强化信息追溯,促使农兽药使用更加科学合理,违法使用禁限用药物问题基本解决,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遏制。(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依职责分头负责)

      (七)促进消费便利

      充分发挥供销系统组织体系健全、经营网络完善的优势和社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合理布局乡村经营服务网点,持续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引导批发、连锁经营零售企业提供社会化冷链物流服务,开展低温共同配送。积极发挥大型电商平台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增加线上电商平台供货,推动建立电子商务领域打假合作机制。(商务或经济发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供销社依职责分头负责)

      (八)打击违法犯罪

      把打击制售农村假劣食品、非法生产经营农药兽药、非法使用添加“瘦肉精”等禁限用药物违法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按照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打击要求,集中精力、集中力量、循线深挖、追根溯源,坚决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依法查处一批组织者、获利者,铲除一批“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依职责分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规范整治行动,已经纳入2021年国家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坚持目标导向、责任导向、问题导向,结合日常监管、监督抽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执法办案等,推动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整治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在农村地区大力宣讲食品安全知识,提升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增强农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结合农村当地集散活动,多渠道、高频次地宣传整治行动的措施、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食品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切实提升群众消费维权意识。 

      (三)及时总结报送。市级各部门要适时组织明察暗访,推动整治行动落到实处,见到成效。请各县(市、区)级专项工作组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在2021年9月25日前报送工作部署情况和具体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2021年11月15日前报送今年工作情况,2022年6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2022年9月15日前报送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工作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报送格式的具体要求见《泉州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市级专项工作组联络员:郑书田,联系电话:22393601、15060875599,邮箱:qzspsck@163.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郑书田,联系电话,22393601、15060875599,邮箱:qzspsck@163.com。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钦地,联系电话:28389085、13599226239, 邮箱:qzlyglb@163.com。

      市公安局联系人:陈伟龙,联系电话:22180187、19959989179,邮箱:qzsgajzazd@126.com。

      市商务局联系人:杨文惠,联系电话:22386712、13808527774,邮箱:swjltk@qzbofom.com。

      市海洋与渔业局联系人:林智胜,联系电话:22283263、18759966009,邮箱:362990835@qq.com。

      市供销合作社联系人:林航宇,联系电话:28100838、13505925757,邮箱:059528100838@189.cn。

     

      附件:各县(市、区)级专项工作组联系方式回函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供销合作社

      2021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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