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2500-2021-00029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1〕4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01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局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
为做好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换证的食品生产者。
(二)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一般变更的食品生产者,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可在变更的同时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许可证延续。
二、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按照《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0〕153号)文件的要求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三、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
换证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换证时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1.企业在本换证周期内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情形。
2.企业在本换证周期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处罚的。
3.共治系统许可信息显示换证企业属于停产停业企业的。
4.食品监管风险分级管理评定中属于B级、C级、D级风险的企业。
5.2021年1月1日起省局下放的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
已调整由县级审批的食品类别,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现场核查的企业范围。
四、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名单确认程序
(一)市局登记审批科将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到期换证的企业名单发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市执法支队进行信息核查,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本通知第三部分第1、2点情形,并按要求反馈。
(二)成批企业信息核查工作结束后,市局登记审批科将初步确认的可免于现场核查的企业名单发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及市执法支队,各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或履职过程中发现免于现场核查名单中的企业出现本通知第三部分第1、2点情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0A文件传送将信息报送(抄告)市局登记审批科。
(三)换证企业是否属于本通知第三部分第3点情形,由市局登记审批科通过共治系统查询确认。
(四)换证企业是否属于本通知第三部分第4点情形,由市局登记审批科通过“社会共治系统风险分级模块”查询确认,评定等级以“社会共治系统风险分级模块”最近一次评级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评定等级工作;在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终止生产的或停产停业的,要及时在共治系统进行标注,其中属于终止生产的,要积极引导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市局登记审批科应在许可后一个月内将准予延续许可和不予延续许可的企业名单抄告市局食品生产科、市执法支队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以便按职责开展事后监管和执法工作。
(三)本通知在执行过程如存在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反馈。食品生产许可证在2021年12月31日后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其换证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市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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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