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808-0300-2021-00084
    • 备注/文号:泉市监〔2021〕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9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10-08 10:13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具体措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州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泉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开展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试点,现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吊销未注销企业为重点对象实施强制注销,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健全以强制退出为惩戒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范围

      (一 )试点单位: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德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强制退出对象:试点单位登记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届满三年且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商标或专利类知识产权、股权被冻结或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强制注销情形的企业。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1年9月—12月)。试点单位要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调研,周密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试点任务、职责分工、工作部署。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试点的范围、条件 、程序、救济等事项,确保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的规范实施。

      (二)具体施行阶段(2022年1月—7月)。试点单位认真摸排本级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届满三年企业,按照分批清理的原则确定清理对象,开展核查,征询本级法院、公安、税务、人社、医保、资规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强制注销,并做好相关信息和档案的处理工作。要加强试点工作的跟踪落实,于2022年3月25日前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时协调解决,对下阶段的工作加强部署。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9月)。试点单位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做法,研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可复制经验,争取在更多区域、更多对象范围进行推广复制。

      四、工作流程

      (一)梳理对象。梳理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届满三年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摸清底数,确定列入清理的对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局官网发布吊销未注销企业履行清算注销义务催办公告。

      (二)实施核查。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综合采取通过电话、数据比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吊销未注销企业,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征询意见。通过OA征询本系统各相关单位意见;加强与本级法院、公安、税务、人社、医保、资规等部门的联系,提请相关部门核查拟强制注销的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商标或专利类知识产权、股权冻结或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属失信被执行人等不宜强制注销情形。

      (四)提请审议。根据本系统和相关部门、企业、利害关系人反馈情况以及企业整改情况,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对清理对象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及利害相对人提出暂缓的;以及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在缴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有效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股权冻结或质押、在诉案件和待执行案件、属失信被否执行人等不宜强制注销情形的吊销未注销企业,暂不列入拟强制注销;其他列入拟强制注销名单,提请局务会审议。

      (五)拟强制注销公告及送达。经局务会审议同意,通过邮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拟予强制注销的公告。

      (六)强制注销前异议受理。在强制注销决定前,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要求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处理,对采纳意见的,终止强制注销程序。

      (七)强制注销公告及送达。对当事人未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的,无利害关系人提出暂缓的,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制作强制注销决定书。强制注销决定书的送达采取邮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强制注销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对无法收缴营业执照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方式宣布作废。

      (八)强制注销后救济处理。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后,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及时核实处理,提请局务会审议是否撤销强制注销决定。对复议机关、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注销决定的,按规定撤销强制注销决定。

      (九)系统操作及材料存档。根据强制注销决定书和省局有关系统录入要求,在业务系统中操作强制注销、强制注销撤销处理手续。强制注销有关档案,按照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予以保存。

      四、组织协调机构

      市局成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及职责如下:

      (一)组 长: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二)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林梓杰

      (三)成 员:

      办公室主任                  黄玉林

      信用监管科四级主任科员            谢东儒

      登记审批科副科长               黄锋超

      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              杜国珍

      运用科副科长                 吴松巍

      科技科四级主任科员              庄新训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队务会成员  黄国安

      (四)职责任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市场主体强制注销试点工作;信用监管部门负责拟清理名单的梳理、清算(注销)催告、征询部门意见、提请局务会审议,拟强制注销公告、强制注销公告、制作强制注销决定;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配合做好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的核查、文书送达;法规科负责对经听证程序作出强制注销以及撤销生效的注销决定的审核;登记审批科负责核查拟强制注销企业是否存在清算组备案等信息、强制注销决定书归入企业登记档案;运用科负责核查是否有效存续的商标类、专利类知识产权;科技科负责吊销未注销企业信息的批量提供以及系统保障协调;办公室负责与市政府办的沟通、协调、汇报等事项。

      其他试点单位也应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部署。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及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坚持创新,勇于担当,按照总局、省局信用监管工作部署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理顺工作机制。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要加强与地方法院、公安、税务、人社、医保、资规、司法局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共识和支持,积极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比对机制,实现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的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对拟强制注销企业的风险研判,共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加强与省局的沟通请示,争取业务指导和信息化支撑。加强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要建立有效的宣传工作机制,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信用约束措施,积极引导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负责人、股东等强化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主动履行清算和注销登记义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工作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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