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施行已有几年时间,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今天带您重读“无证无照经营”那些事儿,帮助大家入脑入心,防患于未然。
什么是“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只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无证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哪些不是“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两种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关于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无证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三)关于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帮助。《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规定: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强化信用监管。对无证无照经营有了新的处罚方式,《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这一规定改变过去“简单执法”、“罚款执法”等执法方式,加重“违法违规成本”强化信用制约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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