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局已经分别于2020年11月和2021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0〕153号)和《关于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的通知》(泉市监〔2021〕48号),目前延续工作仍在有序进行中。但随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发布,以上两份文件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的要求,为了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工作,拟对食品生产许可延续工作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适用本通知规定。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办理。
三、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需要现场审查的,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延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仅需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的需提交,全面进行现场核查的无需提交)
(二)不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适用免现场核查);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含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3.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声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免于现场核查的延续企业可免于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中的《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3张表格及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续时应当进行全面现场核查:
1.食品风险分级评定等级为B级、C级、D级风险的;
2.存在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未结案件的。
3.上一年度至提出延续申请之日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侦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上一年度至提出延续申请之日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声明生产条件或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延续时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人依法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延续时应当就对应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
2.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3.省局2021年1月1日下放的乳制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等4个食品类别,下放后未由市局组织现场核查的。
已调整由县级审批的食品类别,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现场核查的企业范围。
五、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若要继续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如何提出申请?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按照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办理,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先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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