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05-15 11: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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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省市场局将“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其他食品”没有对应的审查细则,我局在承接了“其他食品”的许可权限后,参照省市场局的做法,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产品的执行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开展现场核查。

2022年11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正式实施,《通则》明确规定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和《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为落实《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全市已获证企业存在的无审查细则食品品种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经摸排发现我市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中涉及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均为其他食品,品种明细均为食品用预拌粉。故决定以食品用预拌粉为对象,制定出台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泉州市辖区内其他食品(食品用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三、食品用预拌粉的定义与分类

《规范》中所称食品用预拌粉是指以某一特定食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经原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适用于制作特定食品的粉末和(或)颗粒状产品。

按产品使用方式不同分为热加工型和冷加工型预拌粉。热加工型预拌粉指调制后用于热加工(烘烤、油炸、蒸煮、炒制等为最终熟制工艺)的产品;冷加工型预拌粉指调制后在常温或低温条件下再进行二次加工的产品。

四、主要内容

《规范》从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六个方面明确了食品用预拌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

(一)食品用预拌粉食品生产车间应当如何划分?

食品用预拌粉的产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具体划分见下表。

 

  企业生产车间及清洁作业区划分表

  产品名称

  清洁作业区

  准清洁作业区

  一般作业区

  冷加工型预拌粉

  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内包材消毒间等

  原辅料预处理间、脱包缓冲间等 

  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热加工型预拌粉

 

  原辅料预处理间、脱包缓冲间、配料车间、混合车间、内包装车间、内包材消毒间 

  外包装间、原辅料仓库、包材仓库、成品仓库等

(二)食品用预拌粉生产企业一般应当具备哪些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1.配料设备;2.混合设备;3.包装设备;4.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备设施。

(三)对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有何具体要求?

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并定期清洁,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10万级生产标准。

(四)食品用预拌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哪些出厂检验能力?

食品用预拌粉企业的出厂检验能力至少应满足感官、水分、净含量的测定;冷加工型预拌粉还须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

(五)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企业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行业工作经历,掌握食品用预拌粉的质量安全知识,知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生产管理人员应有食品、营养学或相关专业教育经历,或具有食品生产的工作经历和生产管理经验;生产操作人员应掌握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熟练操作生产设备设施。

从事检测的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合格,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六)食品用预拌粉生产企业应当如何审核原辅料供应商的资质?

食品用预拌粉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和审核办法,对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至少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采用进口原辅料的生产企业,应审核进口原辅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每批原辅料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食品用预拌粉生产企业提交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有何具体要求?

企业提供试制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按所申报的预混料品种(冷加工型预拌粉、热加工型预拌粉)和执行标准,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品种明细,每个产品品种明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应包含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

五、执行期限

《规范》有效期为2023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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