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吊销未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指引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1-2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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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络员备案
被吊销企业未进行联络员备案或原备案的联络员发生变动的,请提交如下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单表)。
2.附表4《联络员信息表》。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机关可以自行调取或营业执照均已遗失的无需提交)。
备注:①公章遗失的企业上述表格中的“公司盖章”可由全体股东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替代,同时提交公章遗失的声明及报样。②联络员变动的,可以通过原联络员信息、电子营业执照或CA证书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更换联络员。
二、营业执照遗失公告
营业执照全部遗失或部分遗失的被吊销企业,应通过联络员信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信息公告”栏目下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模块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公告。
三、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
被吊销企业只能按照普通注销的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应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被吊销企业通过联络员信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信息公告”栏目下的“注销公告”模块进行清算组备案(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备案后按照系统提示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公告的时间为45天,公告期满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提交材料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注;公章遗失的企业表格中的“公司盖章”可由全体股东签字(非自然人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替代)。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公告的不需提交,遗失其中一本另一本也应缴回)。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无需提交)。
7.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注销公告的不需提交)。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详见: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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