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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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