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等申请及诉讼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时间:2014-06-20 15:22 浏览量:

  1.对于201451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51以后(含51,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2.对于201451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201451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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