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公司法》颁布3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在公司注册资本、治理规则等关键领域作出重要调整。为帮助企业解答实际操作中的困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日常登记注册实践经验,梳理公司关注的高频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解读,引导企业合理出资、规范登记。

问:公司注销的清算义务人是谁?清算义务人有什么责任?
答: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清算期间,公司是否存续?
答: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问:公司申请一般注销程序时,应注意的三个公告时间点具体是什么?
答:(1)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依法发布清算组公告;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
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小股东该怎么办?
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问:有限责任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需要公示吗?
答: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下列事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三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问: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答:
未依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18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