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最新一批刷单炒信典型案例!
案例1
“专业”公司蛊惑,“刷手”帮助刷单炒信
0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2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涉嫌在其电子商铺发布违法广告的淮安市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A公司在淮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帮助下进行刷单炒信的违法线索。
经查,A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发布的“成人三层过滤含熔喷布民用防雾霾防粉尘透气袋装厂家一次性口罩”广告页面上的销量是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的。A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营订单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的阿里巴巴网店提供代运营、广告、营销推广等服务。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成立了用于和A公司进行工作沟通和处理业务往来的微信工作群。2020年8月,B公司运营经理在该微信工作群中主动提出帮助A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A公司经理同意后先行垫付了刷单资金,B公司收到刷单资金后便通过微信寻找刷手,让刷手使用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下单采购A公司电子商铺的商品,下单成功后B公司便将刷单金额加上刷单佣金一起转账返还到刷手的支付宝上。然后再将刷单的订单详情截图发到该微信工作群里,A公司的工作人员看到微信群消息后便在后台接单,自行联系快递发送空包裹,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
从2020年8月26日到2021年2月27日,B公司一共帮助A公司组织虚假交易23单,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总计87872.24元。
02/法律依据及处罚
A公司通过刷单的方式伪造销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B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帮助A公司进行虚假宣传,伪造销量,刷单炒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A公司和B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案例启示
网络刷单是网购中一种潜在的普遍现象,很多消费者对此习以为常,甚至认为刷单是一种正常现象,并不违法。本案的当事人正是如此,当事人就认为刷单并不构成违法,以至于在案件调查时主动向执法人员供述刷单的事情。这才是真正的可怕之处。执法人员发现帮助网店实现刷单行为的很多刷手主要来自于家庭主妇和在校学生。这些人绝大部分都不知道刷单是违法行为。这个案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普法宣传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从宣传到教育,从惩治到矫正,只有让大家知道刷单违法,才能做到自觉抵制刷单,有效遏制网络刷单环境。
尽管刷单炒信发现比较困难,但还是有迹可循的。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网购时,可以通过某款商品短期订单销量暴增、存在大量销量而评价极少、发放与商品标价相近的抵用券、大量相同的长篇评论、某款商品存在同一账号多次购买和评价记录、存在大量销量且好评极多差评极少等技巧初步识别刷单炒信。
案例2
通过“寄送空包裹”刷单炒信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9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淮安市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对淮阴区某洗化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2015年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开设店铺,主要经营洗化用品。2018年5月起,当事人为提高店铺的销售量,和某网络科技公司约定刷单炒信,当事人预交虚假交易所需资金到该网络科技公司指定账户,由该网络科技公司雇用“刷手”在当事人店铺购买部分商品,在此过程中该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在虚假交易订单上进行备注感叹号等方式提醒当事人不要真实发货,由该网络科技公司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从而达到提高当事人店铺的销售量。
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7月15日,当事人通过该网络科技公司共刷单84单。后因淘宝交易平台越来越规范,当事人认识到刷单炒信是违法的,主动终止了与该网络科技公司的约定。
0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通过虚假交易,虚构商品的销售状况,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实施虚假交易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短,且调查前已经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案例启示
当事人“刷单炒信”通过虚构交易形式提升网络销售数量,网络诚信受到严重冲击,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对商家商品的判断。不仅影响和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也妨碍了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应予以严厉打击。消费者在网购的时候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商家的销量、好评率可以参考,但不要迷信销量、人气、好评率、信用度等数字,因为这些可能并不真实。购物前应尽可能多了解这个产品,对产品了解得越多,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严重偏离正常价格范围的商品,要特别提防有诈。如果对商品存在疑虑,建议购买运费险,合理使用退货权。
案例3
为提升网店橱窗展示“排名”,团队刷单炒信
0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2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淮安市局交办的违法线索,对淮阴区某洗化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8月因拓展销售渠道,委托公司职员高某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并交其运营。主要销售当事人自己生产的家用纺织类产品。2018年09月当事人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合作,并将网上店铺交其运营,当事人予以配合拍摄图片、提供相应资质材料等。至2018年10月当事人淘宝店负责人高某某离职后结束。期间,当事人为使店铺短期内信誉上升为“钻石”或更高级别,增加排名权重,使其在同类店铺橱窗展示排名靠前,从而增加交易机会。具体操作方法是:当事人伙同该网络科技公司,由当事人出资,该网络科技公司组织人员,通过每单10元-15元不等价格发布虚假订单、虚假评论、虚假晒图等方式,再由当事人配合,通过物流公司发送空包的形式,完成虚假交易。
02/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作为实体企业,在网络销售过程中,采用虚假交易,虚假评论等方式,使店铺内短期内出现购买人数、订单数、订单交易额、好评、晒图等大幅度增长的假象,借此提高店铺信誉并增加排名权重,从而获取橱窗展示靠前,促成交易率大幅提升。其上述行为,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03/案例启示
网络科技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虚假交易,由于其完成的订单量大,操作时间长,通常其评论、晒图的文字、图片都比较简单,那么我们消费者在网购时可以就此进行参考。我们网购时,可以进入商品的宝贝评论区查看评论及晒图,如果这个商品的交易量看着很大,但评论的文字都很少,甚至有些是雷同的,图片同样很少,有的也是一两张图片,这样的店家就涉嫌刷单炒信,我们选择其商品就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