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十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4-25 11:18 文章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大][中][小]

2020年,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不断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遏制了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现公布一批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一: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申请商标注册案

2020年3月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函件,要求依法查处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法代理申请注册商标一事。经查证,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受他人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当事人申请注册“雷神山”、“火神山”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另查明,上述两件商标业务的洽谈、代理注册等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林花燕负责,林花燕是上述两件商标代理注册的直接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泉州禾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4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花燕予以警告并予以罚款20000元。

案例二: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泉州爱海商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发现被请求人泉州爱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向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由知识产权股室、检查大队、市场监管所各1名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审理。通过技术比对,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晋江市市场监管局积极组织双方展开调解,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几轮沟通协调,本着友好、诚信、合作的原则,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例三: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五砍坝益禾堂饮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1月1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五砍坝益禾堂饮品店涉嫌使用他人服务商标。经查证,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在其门店牌匾上使用“五砍坝益禾堂”,但“五砍坝”字体远小于“益禾堂”,一般消费者难以察觉牌匾上“五砍坝”三字;当事人门店牌匾的显著部分为“益禾堂”,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纸杯、菜单及工作人员穿戴的围裙均标注有“益禾堂”商标标识,在颜色、字体、设计方面均与“益禾堂”商标权利人所拥有的注册商标整体近似,容易产生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纸杯、围裙、菜单等物品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四:福建省爵仕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2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函》线索,对当事人福建省爵仕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营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证,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生产的休闲鞋上将与“爱世克私(图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151183元。

案例五:王端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3月30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该院认为当事人王端月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证,王端月未办理营业执照,其在未取得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FILA”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处罚款3000元,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款110000元。

案例六:南安阿七装载机配件店假冒专利案

2020年9月2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南安阿七装载机配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1个油水组合阀,标签上标示“工程机械专用配件,油水组合阀,专利权:浙江车缘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专利号201130007334.9”等信息。经查证,因未缴纳年费上述专利权已终止,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专利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25元并处罚款675元。

案例七:惠安县山霞佳艺石材工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6月1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惠安县山霞佳艺石材工具店涉嫌销售侵犯“白云”商标专用权的石材硅酮密封胶。经查证,当事人向佛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购进36箱白云牌石材硅酮密封胶,每箱进价210元,尚未售出。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鉴别,涉案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35000元。

案例八:鲤城德荣文化用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23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鲤城德荣文化用品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8瓶100g的墨汁和7瓶500g的墨汁,外包装均标有“一得阁”标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墨汁的购进凭证以及商标授权委托书。经商标权利人鉴别,涉案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九:安溪县尚卿乡丫丫坊孕婴用品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18日,安溪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安溪县尚卿乡丫丫坊孕婴用品店涉嫌销售侵犯“帮宝适”“花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纸尿裤。经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购进“Panmepshrs”纸尿裤,产品包装上标示“香港幫寳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和“ Panmepshrs”。当事人在经营中标示该商品的名称为“港版帮宝适”。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和2020年购进“Meriilas”纸尿裤,产品包装侧面标示“韩国花王纸业有限公司”和“Meriilas”,当事人在经营中标示该商品的名称为“韩版花王”。经权利人鉴别涉案纸尿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母婴用品专门经营者,理应尽到较高的经营注意义务及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涉案纸尿裤时有意将其与正品纸尿裤相邻摆放,造成混淆,同时结合当事人销售单将涉案纸尿裤的商品名称分别标称为“港版帮宝适”和“韩版花王”的事实,应认定当事人知道所销售的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30000元。

案例十:福建德化新耀华瓷业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23日,德化县政府组织宣传部、文旅局、公安局和德化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陶瓷行业诚信建设综合执法检查,福建德化新耀华瓷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景德镇彩”标志的瓷器。经查证,“景德镇”是江西省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第21类“日用瓷器;瓷制艺术品”上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未经“景德镇”商标权利人许可,于2020年10月份生产底标为“景德镇彩”标识的瓷器,侵犯了“景德镇”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德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瓷器并处以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