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及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案例警示(二)

发布时间: 2021-11-22 15:51 文章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大][中][小]

案例2:2020年12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对古田县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9月29日,古田县人民政府经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于2019年10月16日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下发《六条措施》。《六条措施》含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内容:一是“积极支持本县药品和医疗器械按有关规定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挂网的本县药品按有关程序纳入市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后,可直接进入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县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积极支持新批准的县产药品和医疗器械按动态调整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鼓励采购本地生产的中药饮片。”;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县生物与新医药生产与药品销售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县辖区内的所有公立医院、卫生院、门诊的药品配送权的竞标。”另经查实,古田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六条措施》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等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九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于2020年12月18日下发了《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古田县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的通知》(古政文〔2020〕157号),主动停止实施有关政策行为、废止《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古田县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六条措施的通知》(古政〔2019〕25号)文件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对古田县人民政府结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