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桐新声 政策面对面 | 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企业强制注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解读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12-05 11: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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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桐新声——政策面对面》是泉州市政府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开设的政策宣讲平台,通过网络直播以宣讲、讲座等形式,常态化组织市直部门就企业、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政策解读并进行互动问答。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运用科吴松巍
信用监管科刘婉然、登记审批科黄锋超等
在《刺桐新声——政策面对面》直播间
开展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企业强制注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
专场宣讲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出台背景

 

泉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2021年11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泉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明确未来五年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实现路径,要求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方面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保障。

结合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规划,在多次调研的基础上,2021 年12月市政府出台了这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一)围绕一个“核心”

 

以知识产权高质量产出和运用为核心,聚焦我市“六三五”产业新体系强链建链补链,注重发挥龙头企业和大院大所、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作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二)突出三个“导向”

 

一是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一方面与版权融合,推动版权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发展,共同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泉州企业。

二是以价值实现为导向。针对泉州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相对不足与高校科研院所转化渠道不畅的问题,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研用合作机制,鼓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两年内未转化的实施开放许可,对企业购买专利、高校院所专利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专利交易运营进行奖励。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

三是以保护实效为导向。加强对各重点行业领域知识产权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知名律师事务所来泉州设立机构、知识产权律师来泉工作。

 

(三)实现三个“提升”

 

一是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发挥泉州商标品牌优势,培育一批国家级的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队伍素质。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建设知识产权专家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奖补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奖补标准: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驰名商标保护的泉州企业商标品牌,每件补助30万元。

注意事项:企业必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裁定)文书作为佐证。

 

(二)发明转化实施

 

奖补标准:

1.对泉州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属非关联交易且在泉州转化实施的,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2.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发明专利在泉转化实施,属非关联交易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发明专利实际交易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3.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引进和促成50件以上发明专利在泉州转化实施,或促成发明专利许可转让实际交易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属非关联交易并转化实施的,按实际交易金额的5%对给予奖励,每家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

注意事项:

1.补助的是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

2.以专利包形式交易的,仅补助发明专利交易的金额,其中,专利包可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交易额计算;专利包无法区分发明专利交易额的,按发明专利数量占专利包总数量比例来计算金额。

例如:专利包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其中专利包有明确发明专利价格,按照发明专利价格进行补助,如果没有明确发明专利价格则按照专利包中发明数量占所有专利的数量比例,与专利包的价格进行乘积计算。

3.必要时市市场监管局对转化实施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心专利融入团体标准

 

奖补标准:对核心专利技术融入技术标准成为团体标准的,经评审,每件奖励制定主导单位3万元。

注意事项:

1.核心专利技术融入团体标准的界定。①该核心专利为国家、省、市专利奖获奖专利;②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先进技术方案、关键结构特征和技术实现方法转化为团体标准的核心技术要素,为实施该团体标准必不可少的技术指标;③该专利技术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2.体现核心专利融入团体标准的解释性(论述性)材料。

3.团体标准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上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奖补标准: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获得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按期正常还款的中小微企业(含地理标志商标质押贷款中的农户),按还款年度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贴息, 低于LPR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融资租赁费利息部分参照一年期LPR的30%贴息。贴息时间从融资还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注意事项: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放大融资额度是指,以知识产权与其他资产进行组合担保取得贷款的,仅对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度以外因知识产权质押而取得增加的贷款额度进行贴息,且以知识产权评估值为上限。其他资产抵质押担保额以其他资产在各家银行抵质押率和质押合同中的质押金额进行判定。例如,知识产权和其他资产一起组合质押,在某银行取得贷款5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评估值为200万元,其他资产评估值为600万元,该银行对除知识产权以外资产的质押率为5折,该知识产权质押放大额度为500-600*0.5=20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贴息以200万元计算。

 

(五)知识产权保险补助

 

知识产权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在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减少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和侵权损失,解决企业创新发展的后顾之忧,加快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奖补标准:对购买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侵权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单笔保费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按保费金额5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万元。

 

(六)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奖补标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成功,被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年度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给予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年度每个权利人奖励1次。

注意事项:

若涉及多个泉州市辖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由其中一个权利人代表进行申报。

 

(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奖补标准:对2021年起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专利代理师达5名(含5名)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新机构10万元。

注意事项:

1.专利代理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

2.该专利代理机构从成立至申报材料时拥有专利代理师5名以上(含5名),同一专利代理师不得在不同代理机构重复申报。

3.提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及社保医保等说明在泉就业材料。

 

(八)知识产权运营机构营收奖励

 

奖补标准: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注意事项:需要提供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计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应将商标、专利代理收入扣除)

 

(九)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提升了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

奖补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按实际发生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单位最高补助3万元。

 

(十)知识产权人才

 

奖补标准:自2021年起,对企业在职人员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又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注意事项:

1.申报专利代理师资格奖励,应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泉州企业在职人员

2.申报法律职业资格奖励,应为已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后,又于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泉州企业在职人员

3.需提供在泉州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材料。

   

 

  《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解读

 

  出台背景

 

(一)实施企业强制注销具有必要性

 

首先是“僵尸企业”问题凸显  。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泉州市场主体迅猛发展,对比明显的是市场主体退出缓慢,存在相当一部分长期未经营未年报或者吊销未注销的“僵尸企业”,产生的“市场主体数据失真、社会资源被长期占用、政府监管服务成本增加、企业相关信用受限”等问题亟需解决。但退出渠道不通畅,一方面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采取依申请注销方式正常退出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依职权强制注销方式退出市场制度设计不完善。因此,实施企业强制注销,社会、企业、政府都有需求,具有必要性。

 

(二)实施企业强制注销具有可行性

 

首先,法律有原则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等情形,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其次,规范性文件有工作要求: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提出开展强制注销的创新要求,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国市监信函〔2021〕222号),批准泉州市等地作为全国首批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

在此背景下,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调研,起草了《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经向社会及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是全省首个出台企业强制注销制度的地市,在全国也走在前列,具有创新性。

 

政策主要内容

 

《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总共17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联动机制、适用情形、催办公告及征询意见、听证告知及异议处理、送达方式、强制注销决定、强制注销后果、强制注销后义务、强制注销撤销情形、救济途径、档案规定、期限解释、解释机关、生效时间等。《暂行规定》全文及解读在泉州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社会各界可以通过该网站查阅全文。这里重点说明广大群众、企业关注的四个方面内容:强制注销的适用对象、基本程序、强制注销后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 

 

(一)哪类企业适用强制注销?

 

《暂行规定》第五条明确企业强制注销应符合以下情形:

1.被吊销营业执照届满三年且未办理清算组备案;

2.无欠缴税费(包括税收、社保、医保费用)、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的,无其他未结涉税事项;

3.无在缴医保、社保人员和拖欠工资记录,无其他未办结劳动争议案件;

4.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商标类或专利类知识产权,无对外投资设立企业;

5.无在诉案件、待执行案件、立案在审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或质押,不属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6.无其他不宜强制注销的情形。

 

(二)企业强制注销程序有哪些?

 

《暂行规定》第六至九条明确了企业强制注销基本程序:一是催办公告。对吊销营业执照届满 3 年未注销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 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催告企业依法组织清算并在 30 日内办理清算组备案,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二是征询意见。针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强制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系统内部进行征询;并向同级人民法院、资源规划、税务、人社、医保等部门分别征询意见。三是拟强制注销公告。对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成批公告的方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四是强制注销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或者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不成立且无企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被采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强制注销的决定。五是强制注销公告。强制注销企业决定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成批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三)强制注销的后果有哪些,当事人还有哪些义务?

 

《暂行规定》第九、十、十一条明确了强制注销后果及当事人的义务。一是行政部门公示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强制注销决定,并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其标注强制注销状态。二是名称资源被释放。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其企业名称已满 1 年的,第三人可以申请登记。三是仍有清算义务。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其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且应在清算完结后依法申请注销。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企业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同时在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中将企业状态由强制注销重新标注为申请注销。

 

(四)保障当事人和企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暂行规定》第七、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当事人享有被催告、告知、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一是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和异议权利。市场监管部门发布拟强制注销公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陈述申辩理由、听证理由被采纳的或企业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且异议理由成立的,针对该当事人的本次强制注销程序终止。二是书面申请撤销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请撤销强制注销申请通过审查的、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注销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强制注销决定。三是救济的途径。企业或者其利害关系人认为强制注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强制注销申请。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成效和意义

 

(一)企业强制注销实施情况

 

《暂行规定》为强制退出提供了机制和制度的保障,我局着力于推进这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持续部署推进。召开工作推进会,提出“分批分次、稳妥有序推进,直至全面实施”的总体部署。二是加强督促指导。按照流程规范开展,同时还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三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福建日报泉州政务网等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知悉程度。截至2022年10月,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对25147户企业启动强制注销,其中3049户已作出强制注销决定,184户暂缓强制注销,其他正在流程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企业强制注销的意义

 

一是具有开拓创新意义。在全省率先以泉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了《泉州市企业强制注销暂行规定》,为规范实施企业强制注销提供制度保障。对在更高层面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制度、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提供经验和借鉴。二是具有工作指导示范性。在实施中,加强组织部署、沟通协调,制定了催告、送达、审批等配套文书14份,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全面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具有实际操作的示范性。三是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企业强制注销,为“僵尸企业”退出难提供了解决路径,有利于修复企业投资者、高管信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使各类经济政策、服务和监管更加有的放矢,进而提升市场效率,推动市场竞争公平有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解读

 

试点工作开展背景

 

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创设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确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泉州为试点地区,并由泉州选择两个县级局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歇业备案工作。

 

适用范围

 

1.试点单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

 

(一)备案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二)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三)备案机构

 

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

 

(四)歇业期限

 

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申请延期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信息公示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3.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六)备案信息变动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七)恢复营业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登记管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九)监管豁免规则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十一)法律责任

 

1.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歇业备案的意义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实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和注销之间提供了时间上的缓冲,让其能够暂时“养精蓄锐”,缓解了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降低了市场主体的维持成本,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的持续经营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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