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泉州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2-11-16 15:5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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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药通〔2016〕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我局出台了《泉州市自动售药机管理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闽政[2015]482号)的通知精神中提出的“允许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门店较多的连锁便利店现场经营熟食和设置便民药柜,扩大便民消费。”,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的指导意见(试行)》(闽食药监药通〔2016〕151号),结合我市实际及监管职能,制订出台本政策。

二、工作目标

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在夜间药店关门后,临时紧急购药;景区、宾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服务场所,外地人口较多,对当地药店的布局不清晰,满足外来人员临时紧急购药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一)自动售药机设置条件

1.自动售药机为离店设置,药店内自动售药机按照零售药店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2.设置市场主体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省上文件要求);

3.自动售药机仅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省上文件要求),乙类非处方药品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和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销售;

4.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该符合对药品储存条件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雨淋;

5.自动售药机药品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统一采购配送;

6.自动售药机设置实行备案制度,由自动售药机所在地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和日常监管。

(二)设置相关程序及资料

自动售药机设置实行备案制度,向设置自动售药机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报告资料进行复核,符合设置条件和要求的,及时给予备案并发放备案凭证,并将自动售药机纳入日常监管。

三、部门管理职责

设立自动售药机的主体是零售连锁企业,由于自动售药机可视为一个零售终端,划入辖区管理,所以由自动售药机放置辖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执行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联系电话

药品化妆品监管科,电话:0595-2298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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