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3-30 16:1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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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新业态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改善执法环境,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出台目的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进执法力度与服务温度的统一,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优质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告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司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等原则。
(二)明确适用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2.具备整改条件;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4.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明确实施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的工作要求:一是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将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二是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三是在落实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强化行政指导工作。
(四)明确实行动态调整。本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泉州市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清单内容可随执法实践做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将分批予以公布。
五、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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