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1-03-08 17:2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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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目前,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呈现出专业化、规模化、团伙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到泉州营商环境、市场环境与消费环境,还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近年来,泉州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出有关 “打击职业索赔、维护营商环境”的建议或提案,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影响营商环境和市场环境的问题,成为泉州社会各界强烈的心声。
       二、出台目的
       为有效应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维护泉州良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9年5月9日)中“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部分,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中“构建协同监管格局”部分,明确提出“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中“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强化平台经济发展法治保障”部分,明确提出“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四、主要内容
      1.明确甄别恶意投诉行为的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对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投诉进行甄别和研判,对照规定的八种情形,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权益争议等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2.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
      3.建立跨部门协助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相关的恶意投诉举报信息通报当地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构。
      4.加强行刑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21年4月7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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