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二) ▏严格规范公立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行为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04-30 16:5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在收取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等相关费用过程中,应当规范收费,不得实施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的行为;
     二是存在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三是存在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四是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行为;
     五是未按规定收取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重复收费以及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六是未按规定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
     七是未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或价格公示制度;
     八是存在其他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违法问题。
     群众发现公立医疗服务机构涉嫌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时,可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者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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