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一) ▏依法公示医疗服务价格 全面保障患者知情权利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时间:2020-04-07 19:56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这里所称价格公示是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其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零售单位、零售价格、中标价格、生产厂家等,并应标示是否为医保报销的药品。中药饮片公示还应备注说明产地、加价差率等有关情况。

 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执行价格、批准文号等有关情况。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标示试行时间。经批准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还应标示由患者自愿选择。

   三、除外内容中医用耗材应公示其品名、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中标价格、生产厂家等有关情况。

 四、各医疗机构可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

 (一)门诊诊查费(含专家门诊、急诊)在收费处醒目位置用价目表进行公示。

 (二)医疗服务常用项目和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楼层和收费处醒目位置用价目表进行公示。

 (三)救护车应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收费标准。

 (四)县及以上医院应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开设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料收费网络查询平台,对外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医疗门诊、住院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电子触摸屏,供患者查询详细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应通过上墙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进行公示。第二类疫苗接种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中标价格、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私人诊所)应参照公立医院公示的内容和格式,对其提供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进行公示。

 五、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门(急)诊可根据患者需要提供门(急)诊费用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名称、单价(标准)、数量、金额等。住院患者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标准)、数量、金额等。

 六、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七、医疗机构应公布“12315”投诉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价格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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