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10-15 14:55 浏览量:

1. 什么是简易注销?简易注销有什么积极作用? 

答:简易注销,就是对商事主体法定的注销程序进行简化,以期达到方便商事主体退出的目的。与普通注销登记不同的是,它简化了注销程序,优化了登记流程,方便了企业申请。开展这项工作,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是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方便企业办事,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既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能加快市场新陈代谢,方便企业甩掉“旧包袱”,降低创业成本,进而激发大众创业热情;三是有助于政府获取准确市场信息,更好把握全局和科学宏观决策。 

  

2.《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 

答:自2014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来,简易注销登记工作被提上改革议事日程。作为全省商事制度改革的“排头兵”,我市20161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于20173月作为全省三个试点之一先行开展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201731日起,全国范围统一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时至今日,全市已有8400多户企业、9900度户个体工商户适用新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节约公告费用约980多万元;依职权主动注销个体工商户4350户,有效清理了“僵尸企业”,加快了市场新陈代谢。去年123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了237号文,我市与北京、深圳等一同被列入国家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明确在此前全国统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近期我局起草了《实施意见》。 

  

3.该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4.哪些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六)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非上市股份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公司股东与设立时的发起人不一致的; 

(九)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5.企业应如何进行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多久? 

答: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相应的简易注销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自然日)。企业应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6.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须提交该项材料); 

(三)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股东)签署。属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书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设成员代表大会的,承诺书由全体成员签署;设成员代表大会且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代表成员大会行使决议解散、清算职权的,由全体成员代表签署。属于各类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承诺书由隶属企业盖章。 

  

7.如果简易注销公告填写错误需要重新公告吗? 

答: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属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可以在补正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须重新公告: 

(一)承诺书中“企业名称”栏的填写内容与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行业表述一致,但行政区划与组织形式表述略有差别且不会引起公众误解为其他企业的; 

(二)承诺书中未勾选“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或勾选错误的; 

(三)承诺书中承诺日期未填写或填写错误的。 

  

8.与之前的简易注销政策相比,此次改革有什么不同? 

答:一是拓展了简易注销的范围。原简易注销仅适用于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次将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二是压缩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时间。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简易注销的公告日期为45天,此次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为20天(自然日);三是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并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在改革中,我们严格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试点原则,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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