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15 16:23 浏览量:
         今年来,泉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突出的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百姓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典型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案

  2023年12月4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期限届满未退还的多收价款4225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2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泉州市群益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景区停车场“停车收费系统”设置的“收费规则”与其道闸口处价格公示牌所示的收费标准不一致,在公示的标价之外加价收取停车费,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停车收费系统”,并用于景区的停车收费管理,截至案发,超出价格公示牌公示的收费标准多收取车辆停车费用4280元,其中已当场退还部分多收价款55元,多收价款结余42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励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元器件案

 

  2023年4月18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励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子元器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的中央处理器模组6盒、数字输入/输出模组1盒;罚款17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 年11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摆放有 6 盒中央处理器模组、1 盒数字输入/输出模组,盒身标签印有“SIEMENS” 商标图案。经厂家授权鉴定人现场鉴定,上述物品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3年02月27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拓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证明涉案的7盒电子元器件为侵权假冒产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使用授权书、进货单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的电子元器件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在咸鱼平台购买的,同一批次共购入了6盒中央处理器模组,拟销售价2500元/盒、 1盒数字输入/输出模组, 拟销售价800元/盒,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58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案

  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 年3月1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份《泉州市华宇聚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转让协议》,其中约定事项均有“七:此协议签订之后,立即生效,双方应认真执行,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等要求”的条款。
         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规定的车辆转让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泉州丰泽美莱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3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泉州丰泽美莱华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32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新氧”平台、官方网站、新浪微博中发布信息含虚假内容、宣传功效保证、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等内容,其中,当事人发布的“瘦脸针”“非手术整形”广告页面中含有“瘦脸针品牌 品质良好有保障 BOTOX(保妥适)保妥适以瘦脸特点……兰州衡力瘦脸针是一种纯生物制剂,它是我国审批的国产A 型肉毒毒素,主要用于改善面部轮廓,使肥厚的肌纤维变薄、变细、收紧达到瘦脸的效果”“逆龄神器 肉毒素—欧美女星的抗衰老‘吗啡’,关于肉毒素:肉毒素通用名为注射用A 型肉毒杆菌,是从肉毒杆菌中提取出来的一种纯化的蛋白质,主要作用于肌肉组织。肉毒毒素通过阻断神经肌肉传导、抑制肌肉收缩达到美容目的,临床最常用于除动态性皱纹、瘦肥大的咬肌及肌肉型小腿,注射一次维持时间为半年左右。常见用途:除皱(眉间纹、额横纹、鱼尾纹、鼻唇沟等),瘦脸、瘦腿 马上咨询。推荐品牌(BOTOX)”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泰鲜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3464盒、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罚款19779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于 2022年10月30日将其于2022年5月1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 180 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030”的标签,共撕改540 盒,以 3.8 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止,违法所得2052 元,货值金额2052元;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将其于2022年9月2日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保质期 180 天)进行标签撕改,贴上标有“生产日期:20221201”的标签,共撕改3464盒。至案发止,尚未售出,货值金额为13163.2元。
         当事人对其生产的“芒果千层蛋糕”进行标签撕改,并加贴标示虚假生产日期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惠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周某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 年3 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工作地、微信号朋友圈进行检查,发现其自2022年10月开始,利用在美甲店工作的客户资源兼职做微商,在微信号朋友圈发布无中文标签“韩国酵素”产品介绍(经翻译标签为:秘密G24 谷物,口服产品,适用于肥胖或体重过大患者),并将产品销售给美甲店顾客及微信号好友。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遂于2023年4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涉案产品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经查,当事人通过淘宝采购涉案产品11 盒(每盒24 片),购进总价6800元。截至案发,销售金额9110元,货值9847.2 元。
         当事人销售含有“盐酸西布曲明”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七

  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 年6月1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当事人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5月9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的一盆火锅底料中混有带梗褐色椭圆性状产品,疑似罂粟壳。现场负责人孙某峰供述上述产品系其自己加入火锅底料,但对上述产品来源闪烁其词。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协调公安机关查询孙某峰的犯罪记录,发现孙某峰曾非法种植过罂粟;同时对孙某峰亲属进行排查,发现其儿子、儿媳在晋江市经营另一家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当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检验机构对鲤城区陈宁餐饮店、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使用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送检的火锅底料罂粟碱等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 年5月18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现场负责人孙某峰自2023年4月15日起,在鲤城区陈宁餐饮店使用豆瓣酱、大料(八角、桂皮等干料)及罂粟壳调制火锅底料并用于销售;晋江市五里陈宁餐饮店自2023年5月7日起,从孙某峰处取得罂粟壳调制的火锅底料,混入普通火锅底料中并用于销售。
          当事人使用罂粟壳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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