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紧急通知
来源 :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4-05 15:20 浏览量: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下称“新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为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产管理。新标准实施前,要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展辖区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摸排,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按照新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发现无证生产、超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要求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通报相关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持有企业做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
二、严格销售监管。新标准实施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全覆盖摸排,督促企业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新标准实施后,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电动车,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目录管理。根据2019年3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自2019年3月27日起,新的电动自行车目录申报相关技术参数要求依照新标准执行,所申报的车型需要取得CCC认证证书。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我市按照旧国标发布的《泉州市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目录》同时废止。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要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确保新标准实施后,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合车辆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逐一告知销售企业对于已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按照要求做好售后服务。要及时制止和查处利用过渡期制造恐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强化社会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宣传引导,警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新标准顺利实施;同时,进一步宣传《关于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消除群众对新标准实施的误解,营造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社会氛围。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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