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规定汇总
(共计48类,涉及26部法律、1部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3部行政法规、2部国务院决定)
目 录
(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八)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九)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广告违法行为
(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一)从事混淆、贿赂、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
(十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十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
(十四)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五)从事医药贿赂的违法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七)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十八)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十九)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十)非法招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违法销售种畜禽的违法行为
(二十三)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十四)投标人三年内有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
(二十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
(二十六)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七)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十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非法生产、买卖、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违法行为
(三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三十二)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三十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十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三十五)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三十六)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违法行为
(三十七)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十八)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
(四十)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
(四十一)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三)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十四)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五)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六)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七)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违法行为
(四十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违法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行为罚,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独有的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市场主体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其主体资格依然存续,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或者偿还债务等事项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市场主体才算彻底退出市场。
一、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一)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3.《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处罚依据: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处罚,其他市场主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处罚。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处罚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四)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处罚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因《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该行为处罚另有规定,故本条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1.《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通过)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4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1.《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注: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不予吊销营业执照。
(八)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禁止规定:
《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备注:其他市场主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其他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广告违法行为。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十)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从事混淆、贿赂、虚假商业宣传等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十二)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十三)从事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行为。
《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1998年5月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十四)从事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通过,2013年10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十五)从事医药贿赂的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六)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违法行为。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17年10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七)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特种设备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修订)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2007年7月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配合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二十)非法招用、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2002年12月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十一)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二十二)违法销售种畜禽的违法行为。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八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十三)经营者销售禁止销售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四)投标人三年内有两次以上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
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违法行为。
《拍卖法》(1996年7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六)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4月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八)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20年11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九)非法生产、买卖、销售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违法行为。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公布,2009年3月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三十)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正)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十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三十二)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2013年7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三)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通过,2021年4月修正)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违法行为。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修订)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五)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8年9月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六)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违法行为。
《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三十七)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
(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
(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
(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第五十二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停止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单位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1.《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3月起施行)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公布,2002年2月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九)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2021年5月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一)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通,2022年10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违法行为。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通过,2022年12月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四十三)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四十四)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违法行为。
《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五)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
《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2016年12月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六)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通过,2017年6月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违法行为。
《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十八)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违法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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